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9时1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赣******小型轿车沿319国道自上栗往萍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栗县**附近路段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超速行驶,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临时牌照为**的二轮摩托车从其行驶方向的左侧往右侧横过,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上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款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除保险公司赔偿之外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吴楚司法鉴定中心[2020]机动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字第171、172、173号鉴定意见书、(栗)公(法)检(尸)字[2020]057号鉴定文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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