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赤峰市,户籍所在地**,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3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蒙D****0号中型普通货车,沿朝阳东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麒麟大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张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后经朝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朝阳市公安局认定,刘某甲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某甲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案发后,刘某甲拨打120,积极抢救伤者,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 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救助伤者,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