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5********,汉族,党员,专科毕业,系邹城市**前镇尚河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邹城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色长城牌小型汽车(鲁******),行驶至邹城市**路**路交汇处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7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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