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辽A****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康平县**街**路交通岗右转弯时,与同方向直行行驶的肖某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康平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其中刘某某赔偿对方人民币38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1万元,被害人家属共得到赔偿款79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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