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7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师宗县****办事处**办公室主任,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幢四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云D****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凤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20分行驶至师宗县丹凤路丹溪大道与建新路路口5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mg /100 ml。民警立即对其采取血样提取强制措施并及时送检。经鉴定,刘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4.91mg/l00ml血,刘祥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道路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饮酒后驾车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犯罪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曲靖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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