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6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芦溪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晚上,徐某、曹某某、曾某某、曾某(均已另行处理)在新发煤矿盗窃了一些废旧电缆线和1000多斤机械废铁,并将废旧电缆线剥皮,由徐某将铜丝以300元的价格卖至罗某某处,将废铁以1200元的价格卖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处,总共获利1610元,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给曾某某、曹某某各350元,分给曾某200元。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20元,被盗机械废铁价值1290元,总共价值1610元。
2.2019年8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曾某某来到宏发煤矿,在宏发煤矿上偷了600多斤废铁,并以605的价格卖至刘某某处。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600元。
3.2019年8月26日的晚上12时许,曾某某来到利发煤矿盗窃了200斤左右的机械废铁,后将废铁卖至刘某某处,卖得200元,在路上碰到一个外号叫“舅公”的人,二人又一起到利发煤矿盗窃600多斤机械废铁,二人将废铁卖至刘某某处,共卖得660元,曾某某和“舅公”各分得330元。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机械废铁价值为860元。
4.2019年8月27日晚上,曾某某和易某某一起来到利发煤矿,盗窃了1000多斤机械废铁,并以1000元的价格卖至刘某某处。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机械废铁价值为1000元。
5.2019年8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曾某某骑两轮摩托车来到宏发煤矿,盗窃了1000多斤废铁,并以980元的价格卖至刘某某处。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机械废铁价值为1000元。
6.2019年9月初,曾某某和曹某某到利发煤矿盗窃1000多斤机械废铁,并以1040元的价格卖至刘某某处,曾某某和曹某某各分得520元。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机械废铁价值为10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赃至芦溪县公安局,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已退赃,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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