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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立春)(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汉族,高中文化,一汽轿车厂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汽开区一汽天一大众人家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春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绿园区奔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自立西街交汇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8.9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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