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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红军)(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58********,回族,大学专科文化,系抚顺市顺城区**局退休**,住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受其儿子王某某委托,让其从出售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手中取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3套,后陈某某与刘某某联系将3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送至其家中,并在其手中保管,王某某转款14400元到刘某某微信****,刘某某又转款给陈某某。案发后,该3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已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述。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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