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9********,汉族,大学文化,长春市绿园区某街道,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绿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0时至11时期间,在长春市绿园区某网吧楼上2楼*室,被害人苏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趁苏某某洗澡之机,将苏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黄金项链偷走,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价格为30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材料、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黄金项链发票、检验报告、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主动返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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