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巷**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白色现代牌小型汽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行驶,车辆沿卞和路自北向南行至交警大队门口,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307号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