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区**镇**村。**证券有限公司兰州西津西路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2019年11月辞职。无前科。因本案,和政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刑事拘留,20日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马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群见妥某某以人民币兑换美元的讯息后,登录微信(微信号LRM****、微信名“外汇$张先生”)将妥某某加为好友,言定以1美元=6.87元为妥某某兑换3万美元。后以给付好处费为由,让其女友刘某某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1700********,系刘某某实名办理),并将卡号发给了妥某某。13日13时许,妥某某用其银行卡(卡号623052********)向刘某某上述工商银行卡转账206610元。同日,因马某某要求,刘某某以微信(微信昵称:某萍)向马某某(微信号:COLOURFUL****)转账10万元,以支付宝(支付宝账号:1818956****)给马某某(支付宝账号:23145****)转账5万元,并将5000元转入刘某某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2203********),后马某某以“转账是会留下痕迹”为由责备刘某某,刘某某遂将余款51610元提现后存入其上述建设银行卡。
14日,妥某某报警,马某某于兰州七里河区农业银行自动存款机向妥某某转款78800元将妥某某微信拉黑。同日和政县公安局冻结了刘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2203********)。银行卡冻结后,马某某已告知刘某某被害人已经报案,银行工作人员亦告知刘某某其银行卡被和政县公安局冻结。
2019年2月13日,银行卡解冻后,刘某某提现56610元,其中,25000元被马某某要去,31610元刘某某用于日常生活。于2019年3月25日注销了卡号621700********的工商银行卡。
11月20日,刘某某亲属向和政县公安局退缴31610元;25日,马某某亲属向妥某某退还127810元,退清了被骗款。获得了妥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苹果手机,马某某护照、身份证、往来港澳通行证、优盾叁只,银行卡四张(尾号分别为6161、1878、3015、8168),现金31610元;2.书证:马某某、刘某某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案件侦破报告,刘某某建设银行卡621700********开户至今交易明细及该卡冻结、销卡的有关记录,微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明细清单,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及销户记录、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及截图,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书,扣押笔录,收条,说明等;3、被害人妥某某的陈述;4、马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DVD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悉数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刘某某黑色苹果手机予以返还。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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