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061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处维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并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新冠疫情影响,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冒充其承租的伊州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房屋的房主,诱使被害人丁**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丁**承租费和定金共计5200元。2019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赔偿被害人丁**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丁亮的谅解。
另查明,该案侦查机关于2012年4月20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为逃避侦查更换手机号码并于2012年4月底逃离哈密,2019年7月16日侦查人员在新疆石河子市将犯罪嫌疑人刘**抓获。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