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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虹亮)(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061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处维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小区****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并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新冠疫情影响,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冒充其承租的伊州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房屋的房主,诱使被害人丁**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丁**承租费和定金共计5200元。2019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赔偿被害人丁**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丁亮的谅解。

另查明,该案侦查机关于2012年4月20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为逃避侦查更换手机号码并于2012年4月底逃离哈密,2019年7月16日侦查人员在新疆石河子市将犯罪嫌疑人刘**抓获。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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