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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起超)(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线行驶至**县**镇**村**桥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于当日20时50分在西和县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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