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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辉)(公开版)_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住漯河市源汇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与金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测试数值为90.2mg/100ml,后抽取刘某某的血液,以备检测。2020年3月31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符合不起诉条件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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