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与金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测试数值为90.2mg/100ml,后抽取刘某某的血液,以备检测。2020年3月31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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