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2********,汉族,大专文化,系兴国县**电网职工,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上23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小型客车行驶至兴国县**镇**路将军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等书证;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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