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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银龙)(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119******1018,汉族,本科学历,个体户,住新疆伊宁市融合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01时0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由伊宁市上海路与广东路交汇处,行驶至上海路山东能源公司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8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18mg/100ml,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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