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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刘**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5********,汉族,初中,非党员,司机,户籍所在地上饶市弋阳县,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前山村一自建出租房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大队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17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驾驶赣E0****重型自卸货车沿惟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途径树人学校红绿灯路口右转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的周**驾驶的赣EB9****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乘车人员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刘**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已赔偿,已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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