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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加克孜拜尔·肯吉白克)(公开版)_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加xx,男,19xx年0x月0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xxxxxxxx,哈萨克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牛场良种队900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吉尔格阔克尔森村4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05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40分许,加xx驾驶新Fxx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巩留县吉尔格朗乡光明街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移交交警大队中一队,后带至巩留县人民院进行血液提取。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19)微鉴字第2801号】鉴定,在其送检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2mg/ml。其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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