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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加苏尔·若扎洪)(公开版)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加xx(曾用名:阿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xxxxxx,维吾尔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xx自治区xx自治州xx农场xx队xx路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伊宁县公安局以伊县公刑诉字(2019)540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加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卷宗2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24分许,犯罪嫌疑人加xx醉酒后驾驶新Fxx号小型轿车,在伊宁县愉群翁乡上愉群翁村花儿南路八巷时,被伊宁县公安局愉群翁分局便民警务站,执勤民警经检查过程中发现,新F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加xx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加xx血液中乙醇含量99.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加xx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加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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