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努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95*******,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乡**村**组**号,持有C1型驾照,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0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使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努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00时许,犯罪嫌疑人努某在喀什市**花园小区前大盘鸡店内与朋友们一起一起喝了一瓶洋酒后回家休息,次天上午10:00时许,犯罪嫌疑人驾驶新Q*****牌照号白色面包从二环路车行驶到**大道和**路交接处时被当日执勤人员检查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移交给交警处理。
犯罪嫌疑努某血液样品检出85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 视听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努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努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努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酒精含量85mg/100ml,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努某作不起诉决定。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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