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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包军)(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xx,男,生1997年xx日,身份证号码6229261997xxxxxxxx,东乡族,小学,乡县东塬乡毛沟村八社16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xx在东塬乡毛沟村八社16号的家中将妻子马胡飞叶致伤,马胡飞叶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主动到案,积极悔罪,属自首,无前科,与被害人系夫妻,属家庭内部矛盾,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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