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xx,男,生于1997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6229261997xxxxxxxx,东乡族,小学,家住东乡县东塬乡毛沟村八社16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xx在东塬乡毛沟村八社16号的家中将妻子马胡飞叶致伤,马胡飞叶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主动到案,积极悔罪,属自首,无前科,与被害人系夫妻,属家庭内部矛盾,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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