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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包喜来)(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XX,男,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69XXXX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XXXX县人家住XXXXXXXX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乡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8时55分许,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指挥县城道路安全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包XX驾驶甘JF6764号中型货车在民族十字行驶且有酒驾的嫌疑,民警依法拦截并抽取包XX血液,根据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19)毒鉴委字第2628号司法鉴定意见:从包XX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7.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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