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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包明德)(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东乡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2292619XXXXXXXXXX,捕前住东乡县XX镇XX村XXX社XX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4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XXX与老板李XX在达板镇中铁二十一局2号工地2号楼11层平台上因琐事发生口角,遂李兵团表弟张X赶来。期间,XXX拿起一根钢管致伤张X头部。

(东)公(司法)鉴(伤)字(2020)43号鉴定书:

鉴定意见:张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已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被害方有一定过错。决定对X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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