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夏季,洮南市安定镇新光村(王家大院村)对新村部的建设进行招标,条件是本村人员可以参与竞标。胡某某(已起诉)为了承包该建设项目,让洮南市安定镇新光村村民刘某甲报名替其竞标。在竞标当天,胡某某带领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温某某(已起诉)等人对现场其他参与竞标者进行恐吓、劝阻,致使同时参与竞标的张某某(替他人报名竞标)到现场后因害怕被打击报复而退出竞标,另外一位参与竞标者刘某乙也因为惧怕凌某某(胡某某的大舅哥,另案处理)的势力,在胡某某答应给三万元钱后退出竞标,最后,胡某某以刘某甲名义顺利中标。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会议记录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某乙、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胡某某、温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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