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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卓玛次力)(公开版)_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75********,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住**镇**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从苯日钦牡出发酒后驾驶灰色吉利越野车(临时牌为:甘******),由西河滩到县城主街道行驶至迭部县人行门口时,被迭部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卓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7.3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任何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未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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