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康平县**局**管理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9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醉酒驾驶辽A****3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中心街与迎宾路交通岗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车辆及采血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亲笔供词,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应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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