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巷**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在本市拱北口岸广场出入境大厅门口与段某某(另案处理)相遇后达成扒窃合意,当被害人李某某经过时,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和段某某便尾随靠近其身边,趁人多拥挤被害人不备之机,由段某某动手扒窃了其裤袋内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370元),得手后随即把手机转交给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并迅速离开现场,后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把手机交还给段某某并由其使用。归案后手机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段某某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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