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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卞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20时至22时期间,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独自一人在家饮酒。次日7时50分许,卞某某驾驶长安牌白色小型汽车(车牌号:晋D*****)行驶至长治市潞阳门南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自愿如实供述其饮酒后驾车的犯罪行为。经鉴定,卞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8.3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且有酒后隔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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