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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卞论)(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酒后驾驶皖S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前进路与丹凤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卞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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