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酒后驾驶皖S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前进路与丹凤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卞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