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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卡主麻)(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卡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东乡县人,家住东乡县XX乡XX村X社XX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东乡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卡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8时许,在东乡县XX乡XX村X社XX号卡XX老宅门口,被不起诉人卡XX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闵XX发生口角,继而手持一把铁锹殴打闵XX身体,将其致伤。   

经鉴定闵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卡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卡X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卡XX无前科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闵XX系夫妻关系,属家庭内部矛盾,且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二人已继续维护合法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卡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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