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甲,曾用名危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危某甲酒后驾驶湘******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路交叉口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5mg/100ml。
本院认为,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危某甲不起诉。
2020年7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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