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乡和**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河津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42分,被不起诉人原某某驾驶号牌为冀G****5黑色明锐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黑色108国道与汾滨街释字路口以南500米处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原某某酒精检验结果为9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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