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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古某某)(公开版)_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现住五莲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6时4分,被不起诉人古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到五莲县城区**路**路段,被五莲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古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记录,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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