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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史刚斌)(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街道办事处**村10**号*单元***室,西华县****局********人事代理职工。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豫P830**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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