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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史峰亮)(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6点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吉C****3号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丰源村路口时被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史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9.3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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