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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4********,汉族,初中,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座**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山东路正大加油站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破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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