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汶上县**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市任城区**宿舍**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鲁******哈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路**大桥西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史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