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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镇**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苏某某,阳泉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被不起诉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C****A的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郊区荫营镇南窑庄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人中发现史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 2019年08月19日14时35分将史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取液,送往鉴定机构,结论为:从送检验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00.74mg/100ml。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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