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7年7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67070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现住绛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妻子靳某某被其女婿史某某推到摔伤,在绛县城西**门口与史某某及等候史的梁某某发生争执,后石某某及其家人与史某某家人又因婚姻、外孙女抚养等家庭问题发生争执并发生撕扯缠打。在撕扯过程中,石某某用力将梁某某推到在地,致梁某某骶骨骨折。经鉴定,梁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致梁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因本案案发系家庭矛盾引发,双方系儿女亲家,且双方是在互相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结果,双方也未使用任何工具。同时,石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石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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