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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史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2********,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5日上午,史某仂、卢某秀夫妇因邻居张某才砌化粪池而与张某才发生争吵、拉扯。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上前将张某才推开,张某才往后退并侧身倒地。经余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才的左手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6日,史某仂、史某某赔偿了张某才5万元,张某才谅解了史某某。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经本院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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