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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史社则)(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乡**村**自然村**号,住陕西省**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2月2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1月3日17时08分,在府谷县永安路柴家沟附近路段,史某某酒后车架号6****0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史某某的血样进行血醇检测,检出乙醇,结果为82.9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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