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甲酒后驾驶甘A3****白色小型轿车从长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场南路会宁县公安局门口路段时,被该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史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56.3mg/100ml,属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耀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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