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柯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经营的福建省南安市**镇**鹦鹉养殖场内的一只疑似蓝顶亚马逊鹦鹉以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次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向李某某收购该只鹦鹉,后叶某某将该鹦鹉饲养于永嘉县**街道**村的农家乐中。2019年11月25日,民警在永嘉县**街道**村的农家乐中查获上述鹦鹉。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疑似蓝顶亚马逊鹦鹉属于鸟纲(AVES)鹦形目(PSITT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蓝顶亚马逊鹦鹉(Amazonaaestiv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到永嘉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福建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前科查询记录、另案处理人员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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