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山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酒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以同罪名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8日17时58分,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因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程某某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红太阳酒店门口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推搡,程某某被推倒在地,起身后便用拳头击打叶某某的面部,叶某某用拳头先后击打程继成的肩部和左侧胸部,致程某某胸部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