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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叶武)(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南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8月2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在鹰潭市中医院心电监护仪、血透机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作为南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中标该项目,借用宜春市**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与南昌**有限公司共同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宜春市**贸易有限公司以2748730元中标该项目。

2018年8月,在鹰潭市中医院呼吸机、彩超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为中标该项目,借用宜春**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资质,与南昌**有限公司共同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宜春**贸易有限公司以2795700元中标该项目。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公安机关暂扣了叶某甲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鹰潭市中医院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书、政府采购合同、邮箱往来截图等;2.证人陈某某、黄某甲、叶某乙、孔某某、黄某乙、彭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悔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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