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叶某某酒后驾驶甘KD7076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和县汉源镇中山路胖子鱼门口路段被西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5.6mg/ 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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