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叶龙飞)(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8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237号门口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