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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司娟娟)(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11196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号院平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号院平房**号内提供赌博用具供他人以打麻将(晃晃)形式赌博,期间非法抽头渔利5810元。案发后,司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5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2.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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