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吐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2720,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乡****村3组,现住址:托克逊县****社区****巷1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吐某某于2019年04月21日下午,盗窃受害人哈某某家的3200元现金。破案后,受害人损失被追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陈述和报案材料,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被不起诉人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照片和笔录、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受害人损失已被追回,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我院研究决定对吐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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