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公司**分公司销售员。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19时许,向某某驾驶川S*****号小型客车从宣汉县**镇出发经**路上快速通道往**行驶,20时28分许,行驶至 **路47KM+600M处,将行人唐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向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唐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遭受暴力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向某某亲属已向被害人亲属赔付各种费用,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付被害人亲属各种损失,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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